
北大法律信息网已推出 ★◈◈,梳理并总结2020年作者的研究情况★◈◈。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3301篇★◈◈,涉及作者共2352位★◈◈。其中文章量为14篇的1位(王利明教授)★◈◈;文章量为11篇的2位★◈◈,分别是崔建远教授★◈◈、杨立新教授★◈◈;文章量为10篇的1位(张明楷教授)★◈◈;文章量为9篇的2位★◈◈,分别是刘宪权教授★◈◈、左卫民教授★◈◈;文章量为8篇的2位★◈◈,分别是陈兴良教授★◈◈、刘艳红教授★◈◈;文章量为7篇的4位★◈◈,分别是陈瑞华教授★◈◈、章志远教授★◈◈、朱虎教授★◈◈、谢鸿飞研究员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在充分借鉴比较法的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在体系构建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创新★◈◈。我国民法典没有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三编制”或“五编制”的体系★◈◈,而采取七编制★◈◈,即由总则★◈◈、人格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组成★◈◈。与德国民法典相比较★◈◈,增设了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没有设立债法总则★◈◈。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的确立★◈◈、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以民事权利为红线构建民法典体系★◈◈、采取从确权到权利救济的结构★◈◈,都是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创新★◈◈。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特色★◈◈,也是对世界民法典编纂的重要贡献★◈◈。
内容提要★◈◈:独立保函只能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该保函才是有效的★◈◈,而其他的主体出具的独立保函是无效的★◈◈。独立保函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宜认为其是对保证合同从属性的突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事实上是承认了一种全新的不同于保证的担保方式★◈◈,而非对既有保证制度的突破★◈◈。既然独立保证效力上独立于基础关系★◈◈,其部分排除从属性★◈◈,因此★◈◈,在独立保证中★◈◈,保证人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严格限制★◈◈。独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也有权对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在独立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情形下★◈◈,债务人应无条件地负有偿还保证人所支付金额的义务★◈◈。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是改革开放40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其规则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则★◈◈。民法典要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体现时代的精神★◈◈,满足时代的需求★◈◈,解决时代的问题★◈◈,彰显时代性★◈◈。我国民法典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例和制度★◈◈。我国民法典既反映了时代精神★◈◈,又体现了时代特征★◈◈,还解决了现实问题★◈◈。它不仅能够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将为我国在21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还为世界民法典体系构建提供了中国方案★◈◈,作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内容提要★◈◈:动态系统论通过规定法律规范中的不同因素和各因素的强度差异★◈◈,突破了构成要件系统“全有全无”的不足★◈◈,成为法律发展的新趋势★◈◈。人格权编基于人格权保护中的位阶差异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利益冲突频发★◈◈、保护程度差异★◈◈、救济方式差异等原因★◈◈,区分物质性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对后者的民事责任确立采用动态系统论★◈◈,考量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按法定顺序排列其权重★◈◈。对人格权编中的“合理”“正当”“必要”等的解释★◈◈,也需要借助动态系统考量★◈◈。在人格权侵害的责任成立判断中★◈◈,应根据法定因素及其顺序★◈◈,通过因素间的互动综合考量★◈◈,摒弃全有全无的责任成立★◈◈。在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确定中★◈◈,也应运用动态系统论★◈◈。动态系统论还有增强法官论证义务★◈◈、推动案例类型化整理的作用★◈◈。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并未采纳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体系★◈◈,也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而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了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但为避免债法总则功能的缺失★◈◈,合同编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这一处理模式可以有效简化法律规则★◈◈,有利于法律适用的便利★◈◈,也有利于保护合同法总则的完整性★◈◈,实现统摄债之规则的功能★◈◈。但采纳此种模式★◈◈,必须要明确合同编中究竟哪些规范可以应用到非因合同产生的债之关系★◈◈,合同编中关于债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移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等有关规则可以适用于非合同之债★◈◈。
内容提要★◈◈:合同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合同法不能通过确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方式打破僵局★◈◈,但有必要通过确认司法解除制度★◈◈,允许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法律必须对合同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诚信和公平原则★◈◈,并保障交易的效率★◈◈。打破合同僵局的要件包括★◈◈: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且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2款虽然对打破合同僵局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该规定是我国民法典的大胆创新我也是花下载★◈◈,但其关于合同司法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于严苛★◈◈,且与打破合同僵局的现实需求并不完全吻合★◈◈,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
内容提要★◈◈:高楼抛物行为不但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公共安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对该行为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仍不完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针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强化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在确定高楼抛物责任时★◈◈,需要区分高楼抛物和高楼坠物的责任★◈◈;由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发生有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并不清晰★◈◈,有必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作出完善★◈◈。
内容提要★◈◈: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正确实施民法典首先需要明确界定民法典的基础性地位★◈◈,准确处理好民法典与公法★◈◈、单行法★◈◈、司法解释的关系★◈◈。公法应与民法典有机衔接★◈◈,由于公法规范不能与民法典冲突★◈◈,因此★◈◈,对于公法中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则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单行法相比★◈◈,民法典在适用上★◈◈、价值上★◈◈、解释上等都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单行法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则予以完善★◈◈。在民法典颁布后★◈◈,应当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司法解释应当针对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解释★◈◈,而不宜创设过多的全新规则★◈◈。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中国民法学从“稚嫩”逐渐走向成熟★◈◈。伴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民事立法及司法的发展★◈◈,中国民法学研究方法不断拓展★◈◈,研究内容日益宽泛和深入★◈◈,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得到深化★◈◈,立法研究与法律适用研究★◈◈、比较研究与本土研究并行★◈◈,民法学说史研究持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展望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民法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民法学研究方法仍有待创新★◈◈,中国民法学对世界民法文化的贡献仍有欠缺★◈◈,中国民法学国际影响力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保证合同是我国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前民法典时代的规则★◈◈,其有诸多体现立法理念的进步与完善之处★◈◈。一方面★◈◈,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一律认定为六个月★◈◈、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自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等更符合法理的新规则得以确立★◈◈。另一方面★◈◈,保证人能够援引的债务人抗辩权也被扩充至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抵销权或者撤销权★◈◈。除此之外★◈◈,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并存债务加入制度完善了第三人的责任体系★◈◈,也使得保证与并存债务加入的区分显得至关重要★◈◈,存疑时宜推定为一般保证★◈◈。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人格权编秉持以人格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充分展现了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也顺应了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从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其兼顾人格权的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功能★◈◈,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为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禁令★◈◈、更正权★◈◈、删除权等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注重预防和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人格权编还有效平衡了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关系★◈◈,积极发挥动态系统论在归责中的作用★◈◈。
内容提要★◈◈: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私法自治的理念★◈◈,有助于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长★◈◈。以此为根基的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转变★◈◈,反映出私法自治原则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私权★◈◈,有助于构建基本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民法典》所确立的绝大多数制度★◈◈,包括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关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具体体现★◈◈。正确解释和适用《民法典》★◈◈,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是未来民法理论与实务的重要任务★◈◈。
内容提要★◈◈:《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和亮点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适应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强化对人格权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确认了人格权独特的保护方式★◈◈,注重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结合★◈◈;发挥动态系统论在人格权侵权归责中的作用★◈◈,体现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法★◈◈、作为民事权利宣言书的基本特点★◈◈。人格权编的内容非常复杂★◈◈,如何实施好贯彻好人格权编★◈◈,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人民法院★◈◈,依靠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和《民法典》人格权编★◈◈,以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内容提要★◈◈:授权行为是指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是意定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其构成了代理权的核心★◈◈,也是代理权行使的合法依据★◈◈。代理权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予★◈◈,授权行为原则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与基础关系相独立且不受其效力的影响★◈◈,此即为授权行为的单方性★◈◈、独立性和无因性★◈◈。虽然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但委托合同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代理关系★◈◈,这也导致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存在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受托人与被代理人从事行为的名义及范围★◈◈,以及行为效力等问题★◈◈。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应当充分考虑授权书所记载的文字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代理人的地位★◈◈、所代理事项的性质等综合认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空白授权以及口头授权情形下代理人发生误解的★◈◈,宜认定为属于授权不明★◈◈。对授权不明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其构成有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来区分认定其效力★◈◈。
内容提要★◈◈:无因管理的成立离不开管理意思★◈◈。管理意思的成立★◈◈,重在“质”的具备★◈◈,而不计较“量”的多寡★◈◈,就是说只要管理人有使管理行为事实上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而非据为己有的意思★◈◈,就是具有管理意思★◈◈。至于实际管理事务时产生的利益是多还是少★◈◈,产生的利益少是否因可归责于管理人的原因所致★◈◈,均不影响具有管理意思的认定★◈◈,而是管理人是否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或侵权责任的问题★◈◈。在其他要件具备的前提下★◈◈,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的★◈◈,成立适当的无因管理★◈◈,否则★◈◈,为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务请注意★◈◈,该意思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许多情况下还不得背离客观规律★◈◈、社会常识★◈◈。不真正无因管理依其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侵权法或不当得利制度★◈◈,仅在如此对待特别不利于受益人的情况下才可参考无因管理的规定★◈◈。本无义务的第三人主动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清偿★◈◈,只有在具有管理意思的前提下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内容提要★◈◈: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场合★◈◈,债务人虽已构成违约★◈◈,债权人本有解除权却有意不行使★◈◈,背离诚信★◈◈、公平及禁止权利滥用诸项原则★◈◈,合同存续下去★◈◈,债务人仍负给付义务乃至违约责任★◈◈,显失公平★◈◈。此种合同僵局应被破解★◈◈,方案可有几种★◈◈,如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解除合同时应予支持★◈◈,或者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一但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即应确认★◈◈,或者借鉴有关立法例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合同僵局的案件多数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成立要件★◈◈,也是德国民法上不能履行规则和不可合理期待规则所无力全部解决的★◈◈,还是持续性合同可以不提理由地解除(终止)制度无法取代的★◈◈。至于因为境外的立法例无此制度★◈◈,来否定中国法就不得创设该制度之论★◈◈,在法理上欠缺依据★◈◈。
内容提要★◈◈:同一个债权被数个担保措施保障★◈◈,应当区分情况而定担保人相互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在共同保证★◈◈、共同抵押的场合可存在追偿权★◈◈,在混合共同担保关系中★◈◈,物上担保人之间★◈◈、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相互间不应享有追偿权★◈◈,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反对此说者★◈◈,在解释论层面不合中国现行法及法理★◈◈,在立法论层面不宜被采纳★◈◈,因其未能证成担保人相互间存在着各项义务间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关系★◈◈,利益衡量时未能全面而平等地照顾到担保人的全体★◈◈,不当地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作用的发挥★◈◈,未把债的相对性和自己责任等原则及规则纳入权衡因素★◈◈,将目光局限于单一的交易关系★◈◈,忽视了系列交易★◈◈、一组交易中各个子交易之间环环相扣★◈◈、处处衔接的特殊安排★◈◈。其所谓公平理念及标准以及当事人预期★◈◈,明显带有解释者的主观偏好★◈◈,似不中立★◈◈。至于将降低交易成本作为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享有追偿权的根据★◈◈,更是偏离了路径★◈◈。
内容提要★◈◈:中国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赋予公信力★◈◈,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登记负有勤勉注意的义务★◈◈,对于登记错误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适用于交易领域★◈◈,非交易领域应当采用实事求是原则★◈◈。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若为交易债权的标的物则适用公信原则★◈◈,若非为交易债权的标的物则不应适用公信原则★◈◈,而采用实事求是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可取★◈◈,但其不同于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不是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证据效力★◈◈,此种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一致★◈◈,若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当然存在例外★◈◈。
内容提要★◈◈:设计★◈◈、解释和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需要综合考量合同的相对性★◈◈、交易秩序★◈◈、交易安全★◈◈、复杂的交易安排★◈◈、交易的整体性以及相关制度的衔接和配合★◈◈。我国民法典把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增加为可由债权人撤销的诈害行为★◈◈,新设兜底条款★◈◈,符合规范意旨和客观实际★◈◈,值得赞同★◈◈。把另一构成要件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更加贴切我也是花下载★◈◈。在主观要件方面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由原来的“受让人知道”调整为“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更能发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实际功效★◈◈,兼顾了各方的权益★◈◈,是合理的★◈◈。至于转得行为的效力及转得人能否保有其基于转得行为取得的财产★◈◈,可适用有关制度加以解决★◈◈,不作为法律漏洞看待★◈◈。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草案)》确立了不当得利的一般条款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并未排除类型化★◈◈,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在构成上★◈◈、在“没有法律根据”的确立思路上均有差异★◈◈,给付不当得利也有再类型化的必要★◈◈。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密切★◈◈,在法律适用方面应予注意★◈◈。利益不存在规则系中国民法新设★◈◈,需要区分情形而有不同的结论★◈◈,现代法律出现了不当得利元素“浸入”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象★◈◈。这也是适用法律时应予注意的★◈◈。
内容提要★◈◈:债法体系包括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诸如人权★◈◈、人格尊严★◈◈、自由★◈◈、秩序★◈◈、平等★◈◈、诚信★◈◈、公平★◈◈、效率★◈◈、意思自治等价值以及鼓励交易★◈◈、交易安全★◈◈、划定行为自由和助人为乐的界限等债法特有的价值★◈◈,并非杂乱无章地蕴涵于民法规范之中★◈◈,而是各有其功用且相互衔接★◈◈,若干价值之间还存在着位阶关系★◈◈,构成债法的内在体系★◈◈。它必然和必须外化为债法的外在体系★◈◈,依潘德克顿模式★◈◈,债及债法作为最高概念★◈◈,下辖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独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抽取这些类型的“公因式”★◈◈,形成债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完全如此设计★◈◈,但在解释论上应对中国现行法上的债法规则依潘德克顿模式进行整合★◈◈。
内容提要★◈◈:农地“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虽有被解释为物权或债权的空间★◈◈,但将其定性和定位在物权利多弊少★◈◈,且不宜仅从存续期限的长短★◈◈、登记与否等角度来作判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同价应当落到实处★◈◈,既要避免本为商业目的利用集体土地却实施征收的措施★◈◈,以防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收益减少★◈◈;又应封堵“绕道”宅基地使用权的渠道而后转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池”的暗度陈仓★◈◈。居住权制度在相关人之间可以满足住房困难者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应成为投资性建设者用其达到合作各方共赢的法律手段★◈◈,故应允许较为宽松地解释和适用居住权制度★◈◈。变僵硬地禁止流押条款为弹性地对待流押条款★◈◈,把流押条款交由各个相应的制度及规则去处理★◈◈;变由抵押权人独享抵押物转让与否的决定权为充分尊重抵押物所有权人的意愿★◈◈,设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涤除权甚至提存的制度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是明智之举★◈◈。重整抵押权与质权的顺位关系的规则★◈◈,合并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增设超级优先权★◈◈,都是可圈可点的★◈◈。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欠缺处分权而受影响★◈◈,弊多利少★◈◈,有必要限缩其适用范围★◈◈。买卖禁止流通物甚至限制流通物等案型均不应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无权代理不由该条款调整★◈◈,但无权代理伴有无权处分时★◈◈,后者自然由其管辖★◈◈。不登记物权借助于隐名代理的方式流转时有时属于无权处分的案型★◈◈。在代持人擅自转让或出质其代持股权时★◈◈,应被定性和定位在无权处分★◈◈。借名登记的场合★◈◈,登记名义人擅自处分其名下但本属借名人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的★◈◈,构成无权处分★◈◈。至于冒名登记★◈◈,登记名义人毫无合法★◈◈、正当的登记基础★◈◈,处分冒名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或动产★◈◈,当属无权处分★◈◈。在无权处分的场合★◈◈,受让人是否取得标的物的物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定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
内容提要★◈◈: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有条件地向债权的受让人主张抵销★◈◈,不受抵销债权的相互性的制约★◈◈,甚至不受主动债权必须届期的限制★◈◈。在不得抵销的情形方面★◈◈,中国民法典原则上尊重当事人关于禁止抵销的约定★◈◈,变中国合同法“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为“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更为适当★◈◈。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但反诉/反请求才符合其本质要求★◈◈。从抵销乃抵销权行使★◈◈、致使双方的债权在数额相同的范围内消灭这个层面观察★◈◈,裁判者不得依职权适用抵销的规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应有例外★◈◈。应区分抵销的生效与债权消灭两个概念★◈◈,抵销自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销消灭债权的效果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而非抵销通知到达之时我也是花下载★◈◈。在两项债务非产生于同一合同关系或虽产生于同一合同关系但并非立于对价关系的情况下★◈◈,加上裁判者坚持履行抗辩权构成的通说★◈◈,宜主张抵销★◈◈。第三人向被执行人主张抵销的债权非属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交易结果时★◈◈,抵销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如于受质权设立的通知之前★◈◈,第三人已经取得了对于出质人的债权★◈◈,其抵销权不应因出质人为其债权人设立质权而受妨碍★◈◈。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拥有自己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具有独立性★◈◈。同时它也具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和作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具体表现形态★◈◈。在有些情况下★◈◈,恢复原状请求权还符合物权请求权的规格★◈◈,如其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与物权本体密不可分★◈◈,能使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各个方面都保持或恢复到圆满状态★◈◈,即全方位的圆满状态★◈◈,故其为物权请求权之一种★◈◈。由此复杂的品格决定★◈◈,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法律适用方面较为复杂★◈◈。
内容提要★◈◈:民法典出台前★◈◈,学界出现了这样一种主张★◈◈:以生命维护权包含自卫权★◈◈,自卫权是美国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人格权编规定自卫权和行动自由为根据★◈◈,要求民法典删除人格权编★◈◈。这种主张否定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生命权包括生命维护权★◈◈,身体权包括行动自由权的正确性★◈◈。民法典已经通过了立法机关审议★◈◈,成为我国的法律★◈◈,人格权编是其鲜明的立法特色★◈◈,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其中就包括规定生命维护权和行动自由权★◈◈。民法典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有权维护自己的行动自由★◈◈,这是保护人民的人格权所必须★◈◈。在民法学术讨论和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学者都有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是应当遵守学术批评和表达自由的规范★◈◈。
内容提要★◈◈: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担保物权★◈◈,规则复杂★◈◈,其中以抵押权的规则为甚★◈◈。物权编规定抵押权的规则★◈◈,在《物权法》《担保法》对抵押权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十处重要修改★◈◈,使抵押权的规则更合理★◈◈、更科学★◈◈。其中对第406条规定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改变了《物权法》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则★◈◈,确立了抵押权跟随抵押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基本规则★◈◈;第416条新设立了动产抵押特别是浮动抵押中★◈◈,流入浮动抵押财产如果设置了抵押的★◈◈,享有超级优先权★◈◈,可以优先于浮动抵押权而受到优先清偿★◈◈。这些规定★◈◈,使我国抵押权制度更加完善★◈◈,显示了我国抵押权规则的进步性和科学性★◈◈,在民事流转中将会更好地发挥担保作用★◈◈。
内容提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我国亲属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修改★◈◈,具有十大亮点★◈◈:一是规定了亲属的基本制度★◈◈,二是强调家庭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设★◈◈,三是确认亲属法律行为★◈◈,四是确认身份权及身份权体系★◈◈,五是规定共同亲权原则★◈◈,六是规定家事代理权★◈◈,七是规范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八是规定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规则★◈◈,九是规定离婚冷静期★◈◈,十是确立身份权请求权为身份权保护方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这些立法进展★◈◈,使我国的亲属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这些都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价值★◈◈。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法律规则取得进展的原因是★◈◈,立法关注民生★◈◈,婚姻法回归民法★◈◈,完善亲属法律制度★◈◈,追求亲属关系稳定★◈◈。在司法操作层面★◈◈,应当统一法律适用的指导思想★◈◈,对具体的规则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补充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保障婚姻家庭编规定的亲属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正确实施★◈◈,保护好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身份权★◈◈。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将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实现了从无名合同到典型合同的蜕变★◈◈,对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的权利★◈◈、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合同由无名合同蜕变为典型合同的价值★◈◈,一是加强业主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二是规范物业服务人作为受托人的地位和权利保障★◈◈;三是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适当对业主倾斜★◈◈。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侵权责任编对高空抛物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作为典型合同的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比较完善★◈◈,包括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的责任★◈◈,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新旧交替中的权利保障★◈◈,更好地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内容提要★◈◈: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继承编★◈◈,对继承规则经过补充★◈◈、修改★◈◈,完善了我国继承制度★◈◈。其主要进展包括★◈◈:修改了遗产范围的规定★◈◈,补充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和宽宥制度★◈◈,新增了遗嘱信托★◈◈,确认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补充了转继承规则★◈◈,废除了公证遗嘱优先原则★◈◈,确立了遗嘱时间在后效力优先原则★◈◈,补充遗产管理人制度等★◈◈。其特点是★◈◈:突出继承制度的私法属性★◈◈,彰显对民事主体私有财产的保护★◈◈;突出时代特点★◈◈,在继承领域回应科技进步的要求★◈◈;突出私法自治★◈◈,尊重被继承人对其身后财产处置的自由意志★◈◈;突出完善继承制度★◈◈,补充修改继承规则★◈◈。在法律适用中★◈◈,应当明确完善继承制度的指导思想★◈◈,对新规则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对新老继承规则统一理解和适用★◈◈,区分强制性规定和示范性规定的适用方法★◈◈,适当适用类推规则和补充法源★◈◈,调整好继承法律关系★◈◈,保护好继承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法发展历史中类法典化阶段的结束★◈◈,法典化阶段的开始★◈◈。《民法典》的规则体系是在我国类法典化的松散民法的基础上进行编纂和创新完成的★◈◈,改变了类法典化松散民法的规则冲突★◈◈、规则不足和规则错误的状况★◈◈,实现了民法规则的体系化★◈◈、完善化★◈◈。《民法典》规则的创新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补充欠缺的传统规则进行的规则创新★◈◈,二是因应时代进步挑战进行的规则创新★◈◈,三是纠正以往规定的错误规则进行的创新★◈◈,四是补充和完善原有规则的立法不足和缺陷进行的创新★◈◈。《民法典》对民法规则的创新★◈◈,使我国《民法典》规则处在时代发展的前沿★◈◈,反映了新时代对民法规则的需求★◈◈。对于《民法典》尚存在的不足★◈◈,应当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及时进行司法解释★◈◈,适时进行修订★◈◈,使《民法典》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是比较全面的★◈◈,突出了侵权责任作为债法内容的损害赔偿之债的属性★◈◈,确定了侵权责任规则与第一编“总则”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规则都作了较大的修改★◈◈,既有对新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增加★◈◈,又有对具体侵权责任规则的补充和修改★◈◈,使我国侵权责任规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既具深厚理论性基础★◈◈,又有现实可操作性★◈◈,将会在调整侵权法律关系★◈◈、制裁侵权行为★◈◈、预防侵权行为发生和保护民事权益方面★◈◈,更好地发挥法律调整作用★◈◈。
内容提要★◈◈: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主要集中在以下13个方面★◈◈:一是对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规则的修改★◈◈,二是对所有权一般规则的修改★◈◈,三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的修改★◈◈,四是对共有规则的修改★◈◈,五是对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六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三权分置的修改★◈◈,七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的修改★◈◈,八是对居住权规定了新规则★◈◈,九是对地役权规则的修改★◈◈,十是对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十一是对抵押权规则的修改★◈◈,十二是对质权规则的修改★◈◈,十三是对占有规则的修改★◈◈。这些重大修改共计52处★◈◈,都会对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物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带来变化★◈◈。本文对这些修改进行整理分析★◈◈,并就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方法说明具体意见★◈◈。
内容提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二章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在原《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规定的基础上有了重要改进★◈◈。改进的重点★◈◈,一是增加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三是调整侵权损害赔偿方法★◈◈;四是扩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通过这些改进★◈◈,实现了我国侵权法从民事责任法向债法属性的回归★◈◈,实现了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其他权利保护请求权的分离★◈◈,使我国侵权法的损害赔偿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权利损害★◈◈。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以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理论基础为依据★◈◈,采用适当的办法进行补救★◈◈。
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则是存在问题的★◈◈,社会指责其具有“连坐”责任的性质并非不当★◈◈,法律适用的效果不佳★◈◈。民法典编纂几经修改★◈◈,完善了这一规则★◈◈,将禁止高空抛物规定为每一个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在案件发生时及时进行侦查★◈◈,查清真正的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建筑物管理人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实无法查清真正的侵权人时★◈◈,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应当继续进行的工作是★◈◈,探索设立社会安全事故救助基金★◈◈,以替代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垫付补偿责任★◈◈,改为由救助基金垫付★◈◈,根除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存在的问题★◈◈。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人格权的立法经验★◈◈、保护人格权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人格权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对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这些创新主要表现在人格权立法体例★◈◈、人格权权利性质★◈◈、人格权权利体系★◈◈、人格权权利类型★◈◈、人格权权利内容★◈◈、人格权行使规则★◈◈、人格权保护方式和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身自由★◈◈、性骚扰★◈◈、肖像权★◈◈、荣誉权★◈◈、个人信息★◈◈、婚姻自主权的规定还须进一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创新得益于立法者在全面贯彻民法典编纂的人文主义立法立场★◈◈、敢于应对时代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勇于解决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传承我国当代民事立法的特色和传统★◈◈、吸收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创新成果等方面所进行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开创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立法模式★◈◈,将引导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良好社会风气★◈◈,为保护好民事主体人格权提供裁判依据★◈◈,鼓励和推动人格权法理论的发展★◈◈,推动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内容提要★◈◈:新过失论对旧过失论的批判★◈◈,基本上是对古典犯罪论体系(如条件说★◈◈、心理责任论)的批判★◈◈,而不是对旧过失论本身的批判★◈◈。新旧过失论的重心不同★◈◈,但并非对立的两种学说★◈◈。严格地说★◈◈,旧过失论是关于过失本身的理论★◈◈,而新过失论是关于过失犯的理论★◈◈,应当称为“新过失犯论”★◈◈。将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的特征★◈◈,存在规范逻辑的错误★◈◈;要求过失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与要求过失犯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没有实质区别★◈◈;而且★◈◈,将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作为过失犯的独有特征★◈◈,会导致过失犯的客观不法重于故意犯★◈◈,因而不当★◈◈。不应当将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而应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及相关因素决定行为人应否采取结果回避措施★◈◈;应当承认行为人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是责任要素★◈◈。
内容提要★◈◈:对骗取贷款罪处罚范围的合理确定★◈◈,取决于对本罪保护法益的正确认识★◈◈。本罪的保护法益应是贷款秩序★◈◈,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信贷资产的安全★◈◈,以及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是特别关系★◈◈,应当通过《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规定★◈◈,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根据《贷款通则》与《刑法》第193条的规定★◈◈,《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的“欺骗”内容应当仅限于就借款人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贷款保证四个方面的欺骗★◈◈。有足额担保★◈◈、案发前主动归还本息★◈◈、担保人代为还款以及贷款到期日前具有还款能力等情形★◈◈,并不一概阻却骗取贷款罪的成立★◈◈。
内容提要★◈◈: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担保的★◈◈,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作担保的★◈◈,都属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欺骗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再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成立数罪★◈◈,但可以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情形★◈◈;“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欺骗手段★◈◈,而非表明违法性减少的要素★◈◈;“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不是完整的独立行为类型★◈◈,需要结合《刑法》第224条的项前规定以及诈骗罪的构造加以理解和适用★◈◈;“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兜底规定并非不明确规定★◈◈,也非扩张性规定★◈◈,不需要进行限制解释★◈◈。
内容提要★◈◈:现行刑事立法采取了将所有犯罪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的模式★◈◈,没有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导致刑法典中出现大量的绝对空白刑法规范与相对空白刑法规范★◈◈,并且形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是宪法原则★◈◈;绝对空白刑法规范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相对空白刑法规范不符合明确性原则★◈◈;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不符合比例原则★◈◈。只有改变现行刑事立法模式★◈◈,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在刑法典中仅规定自然犯★◈◈,才能使刑事立法模式与宪法相协调★◈◈。
内容提要★◈◈:行为人利用自己名义的储蓄卡(存折)领取无正当原因的汇款(现金)的行为★◈◈,有不同表现形式★◈◈;无正当原因的汇款不仅包括他人的错误汇款★◈◈,而且包括行为人或者他人因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汇款★◈◈。对行为人(收款人)领取无正当原因汇款的行为★◈◈,应当统一协调处理★◈◈;对此问题的解决不能照搬德国的民法规定★◈◈、理论学说与日本有争议的判例★◈◈;即使承认无正当原因的收款人事实上取得了存款债权★◈◈,也不能据此认为其后的取款行为仅成立侵占罪★◈◈;应当肯定存款债权与现金的区别★◈◈,并否认法律上的占有概念★◈◈,不能承认收款人直接占有了银行的现金★◈◈,对收款人领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必须另行评价★◈◈;在侵占★◈◈、诈骗等犯罪既遂后★◈◈,行为人或第三者依然可能针对实质上的同一财产再实施财产犯罪(取得后的取得)★◈◈;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对存款债权的侵占★◈◈,并不妨碍其后领取现金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犯骗取他人汇款后又从银行领取现金的行为★◈◈,同样成立诈骗罪★◈◈、盗窃罪★◈◈,前后的犯罪属于包括一罪★◈◈;无通谋的第三者从银行领取他人诈骗所得汇款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盗窃罪★◈◈。
内容提要★◈◈:刑法第114条中的“危害公共安全”是对具体危险犯的表述★◈◈,不应将“危害公共安全”变更表述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刑法分则第二章所保护的是公共安全★◈◈,但对公共安全的具体内容应当分别根据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总的来说★◈◈,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等方面的安全★◈◈,但刑法第114条所保护的只能是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其中的“不特定”并非指行为对象的不确定★◈◈,而是指危险的不特定扩大★◈◈。通常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具有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伤亡的具体危险★◈◈,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可能侵犯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但由于不具有危险的不特定扩大的特点★◈◈,也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重大责任事故★◈◈、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罪★◈◈。
内容提要★◈◈: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我也是花下载★◈◈,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内容提要★◈◈:对代购毒品行为的正确处理★◈◈,有赖于正确把握贩卖毒品罪的保护法益★◈◈、正确判断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正确理解共犯的成立条件★◈◈。贩卖毒品罪是抽象危险犯★◈◈,其保护法益是公众健康★◈◈,吸毒者的承诺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对于代购毒品案件★◈◈,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正犯★◈◈,在得出否定结论后再判断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贩卖毒品是指有偿交付毒品★◈◈,代购者不管是事先收取毒资还是事后收取毒资★◈◈,也不问是否从中牟利★◈◈,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正犯★◈◈;受贩卖毒品的正犯的委托★◈◈、指派★◈◈、指使★◈◈,为正犯派送毒品给吸毒者★◈◈、帮助正犯从吸毒者处收取毒资等行为★◈◈,均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毒品媒介居间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在报告居间的场合★◈◈,为贩毒者寻觅和指示购毒者的★◈◈,也是帮助贩卖毒品★◈◈,但为购毒者寻觅和指示贩毒者的报告居间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理论存在积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与折衷刑法观的对立★◈◈,但折衷刑法观的具体主张与消极刑法观并无区别★◈◈。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日益增加★◈◈,也使得法益受侵害的程度日益严重★◈◈,原本缺乏类型性的现行刑法★◈◈,存在许多处罚漏洞★◈◈。我国当下需要采取积极刑法观★◈◈,通过增设新罪来满足保护法益的合理要求★◈◈。积极刑法观不是所谓激进刑法观★◈◈,并非主张随意增设新罪★◈◈,而是主张按照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增设新罪★◈◈。持消极刑法观的学者所提出的近年来增设新罪的立法仅具有象征性意义★◈◈,增设新罪损坏刑法的稳定性与谦抑性★◈◈,违反法益保护原则★◈◈,不符合大国法治的要求等观点与理由★◈◈,要么不符合客观事实★◈◈,要么已经落后于时代★◈◈,要么只是抽象的议论★◈◈,因而缺乏现实意义★◈◈。
内容提要★◈◈: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善待讨债★◈◈、自力救济★◈◈、职业打假等维权行为★◈◈,即使这些行为违反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规定★◈◈,存在不当★◈◈、越权等情形★◈◈,也不能轻易追究刑事责任★◈◈。从客观事实的角度来说★◈◈,各种维权行为不仅能保护权利人与一般公众的正当利益★◈◈,而且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从法益衡量的角度来说★◈◈,维权人的利益优于相对方的利益★◈◈,不当的维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质条件应当更为严格★◈◈;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说★◈◈,动辄将维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必然助长违法犯罪行为★◈◈。刑事司法应当牢记并力求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不得为了完成各种指标而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助长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应支持“恶人先告状”★◈◈,否则必然侵害合法利益★◈◈、助长违法犯罪★◈◈。
内容提要★◈◈: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归因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对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纯客观因果关系的认定★◈◈,而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归责问题的解决★◈◈,则应根据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等要件的认定★◈◈。在遵循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应结合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将双重筛选的条件说作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因标准★◈◈。双重筛选的条件说是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吸取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成分而建立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不应采用没有主观罪过仍追究刑事责任的绝对严格责任原则★◈◈,而应采用只要有主观罪过但不用加以证明就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严格责任原则★◈◈。
内容提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兜底条款的适用情形★◈◈,总体上贯彻了同质性解释原则★◈◈,但其中对刑法条文“兜底的兜底”条款设置不妥当★◈◈。前置性法律★◈◈、法规没有纳入规范的行为的刑事认定需要谨慎★◈◈,部分操纵行为理应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司法解释中的情节标准设置采用了不同类型的评价要素★◈◈,属于混合认定模式★◈◈。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明确的计算方式★◈◈。司法实务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存在诸多困难★◈◈,需要通过以被滥用优势的价值转化衡量为基本原则★◈◈,并允许以反证的方式来实现违法所得的计算公正★◈◈。
内容提要★◈◈: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学研究中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议完全正常不足为怪★◈◈。对人工智能刑法学探讨研究的前提应是对所涉对象★◈◈、前人成果及相关概念全面了解★◈◈,理性★◈◈、客观地提出自己的见解★◈◈,论述应实现逻辑自洽★◈◈、自圆其说并言之成理★◈◈。不应开展“为批判而批判”的“伪批判”★◈◈。“伪批判”主要包括混淆概念型★◈◈、移花接木型和自相矛盾型三种类型★◈◈。混淆概念型“伪批判”混淆了“人工智能”与“机械自动化”的概念★◈◈;移花接木型“伪批判”将弱人工智能时代的特征“嫁接”到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探讨中★◈◈,将强人工智能时代的特征“嫁接”到对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探讨中★◈◈;自相矛盾型“伪批判”中存在“像人一样思考”和“机器”含义的冲突以及“人造牛皮论”与“法人的人工类人格”内涵的抵牾★◈◈。
内容提要★◈◈:对于同一犯罪事实★◈◈,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得出的结果与根据刑法规定得出的结果存在差异★◈◈,即可认为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存在冲突★◈◈。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之间的冲突包括★◈◈: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总则规定★◈◈、刑法分则规定以及与刑法基本原理的冲突★◈◈。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产生冲突的原因既可能是对法条的误读★◈◈,也可能是对不合理刑法规定的无奈★◈◈。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尚未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并且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之间的冲突判断困难★◈◈,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的冲突适用容易陷入困境★◈◈。当刑法规定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且与刑法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刑法司法解释不失为一种无奈但理性的选择★◈◈。有必要对不合法的刑法司法解释适时启动审查机制★◈◈。刑法立法或立法解释应当吸收合理的刑法司法解释合理内容及时更新立法★◈◈。
内容提要★◈◈:新型支付平台功能多样化导致司法人员对网络侵财行为性质识别不清★◈◈,新型支付过程中参与主体多元化导致刑民关系混淆★◈◈。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当关注“行为”本身★◈◈,并且应当实现“同案同判”★◈◈。新型支付平台可以“被骗”具有技术★◈◈、理论和法律基础★◈◈。新型支付平台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包括信用卡支付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如果行为人利用新型支付平台的支付功能实施侵财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利用新型支付平台的贷款功能实施侵财行为★◈◈,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内容提要★◈◈:综观近年来发生的涉民营企业冤假错案★◈◈,法律适用错误无疑是重要原因★◈◈。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在恪守刑法谦抑性理念★◈◈、合理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准确理解★◈◈、适用刑法条文★◈◈,避免过早★◈◈、过度的刑事介入以及适用不合时宜的罪名给民营企业发展增加不必要的刑事负担★◈◈。为此★◈◈,司法机关应准确区分民营企业行为合法★◈◈、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自然人★◈◈、分支机构和企业犯罪界限★◈◈,慎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不合时宜的罪名★◈◈。
内容提要★◈◈: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内容提要★◈◈:对工具范围的历史变迁规律进行分析可知★◈◈,工具的本质属性在于不具有自由意志和具有可支配性★◈◈。“工具属性”与“工具”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具有工具属性的事物仅能作为工具存在★◈◈,不具有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可能性★◈◈,不具有工具属性的事物也有可能作为工具★◈◈。智能机器人与石头等物品的不同主要在于其具有人才具有的智能成分★◈◈。弱智能机器人虽然具有工具属性★◈◈,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分配★◈◈。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强智能机器人不具有工具属性★◈◈。在强智能机器人被行为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时★◈◈,对该行为人应以间接正犯来认定★◈◈。强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强智能机器人均是犯罪主体★◈◈。
内容提要★◈◈:在对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的定性上★◈◈,200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与最新颁布的关于惩治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犯罪的意见有较大区别★◈◈。《意见》将新冠肺炎纳入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制范畴★◈◈,且明确规定只有两种特定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其他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实践中对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持十分谨慎和严格的态度★◈◈。除非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希望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后果★◈◈,否则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属于过失犯罪★◈◈,行为发生场合的不同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要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发生于“日常生活”中★◈◈。司法实践中应谨防混淆行为人“故意”和“过失”的主观罪过★◈◈。对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一般应当排除间接故意主观罪过成立的可能性★◈◈。
内容提要★◈◈:人类社会正在步入在线时代★◈◈,在线诉讼由此而开始成为司法的一种新方式★◈◈。繁简分流的民事诉讼改革试点和新冠肺炎疫情为在线诉讼提供了扩展适用的契机和舞台★◈◈,使得一些原本似乎不宜通过在线诉讼方式办理的案件★◈◈,不仅以在线诉讼方式完成而且诉讼效果尚可★◈◈,既验证了在线诉讼在诉讼便利等方面的优势★◈◈,又证伪了诸如在线诉讼只能在简易案件中适用★◈◈、审判结果难获认同等前见★◈◈。不过★◈◈,实证研究也发现★◈◈,当下的在线诉讼往往仍属某些诉讼参与人的无奈之举★◈◈,难以动摇传统线下诉讼的统治地位★◈◈,豪言“在线诉讼时代已经到来”还为时尚早★◈◈。实际上★◈◈,在线诉讼面临诸如实践主体间差异明显★◈◈,应用软件★◈◈、设备硬件有待优化★◈◈,以及诉讼规则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未来★◈◈,可以更积极地以程序选择权等柔性方式扩大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解决在线诉讼对现场性★◈◈、公开性等传统诉讼机理的挑战★◈◈,建构不同于线下诉讼的在线诉讼法理★◈◈;顶层设计好在线诉讼的规范体系★◈◈;做好在线诉讼软硬件支撑条件的标准化配置★◈◈。当前推进在线诉讼改革的合理思路是★◈◈,利用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结合实践情况循序★◈◈、广泛推进★◈◈。
内容提要★◈◈:实证研究表明★◈◈,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推行精准量刑建议的效果已经显现★◈◈,逐渐成为主流★◈◈。其通过主动学习量刑知识★◈◈、与法院沟通及与被告人交涉等实践机制确保精准量刑建议的接受度和采纳率★◈◈。关于量刑建议的若干认识分歧需要澄清与归正★◈◈。应当注意到精准量刑建议并非公诉或审判权的减让★◈◈,在推行精准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允许幅度量刑的存在★◈◈。同时★◈◈,应当认识到量刑建议的推行可能并不会显著提升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如何通过量刑建议实现效率与公正★◈◈,在未来仍需进一步思考★◈◈。
内容提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相关研究的热度持续高涨★◈◈,但仍需要探讨的是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实际情况★◈◈:包括何种人工智能发挥了作用★◈◈、作用何在以及为何会在有些方面产生效果而其它方面又效果不彰★◈◈。总体而言★◈◈,人工智能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警务活动与司法辅助性活动中★◈◈,但仍难称理想★◈◈,小范围的成功是源于成熟通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普适性适用★◈◈,而大部分司法人工智能产品难以发挥作用是由于未结合专门司法需求展开★◈◈,所投入的资金与人才资源远远不足★◈◈。未来应当降低对于司法人工智能的盲目期待★◈◈,将研发重心从通用领域转向司法专用领域★◈◈,转变司法人工智能的投入模式★◈◈,大力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专门化★◈◈、复合型人才★◈◈。
内容提要★◈◈:基于对话语的考察★◈◈,可以发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特质★◈◈。在恢复发展之初★◈◈,刑诉法学研究以“法政话语”为主导★◈◈,呈现“弱学理性”的整体面貌★◈◈;在中期阶段★◈◈,学术话语成为主流★◈◈,刑诉法学研究处于一个学理性的发展时期★◈◈;晚近阶段★◈◈,微观化★◈◈、技术型的话语占据主导地位★◈◈,学术研究进入了学理性的深化时期★◈◈。在这种话语变迁之下★◈◈,隐藏着刑诉理论研究功利主义以及研究方法有限性的问题★◈◈。未来★◈◈,研究者应当消除学术研究中的理想主义★◈◈,生产出具有实践价值的知识产品★◈◈,同时★◈◈,注重对实证研究方法等的运用★◈◈,进一步实现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发展★◈◈。
内容提要★◈◈:以裁判文书网为主的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为法律实证研究提供了司法大数据这一新型资源★◈◈,使得大数据法律研究空间更为广阔★◈◈。目前基于裁判文书网的大数据法律研究存在着技术手段不成熟★◈◈、研究缺乏学术深度及创新性的问题★◈◈,原因在于技术门槛要求严格★◈◈、已公开裁判文书不能反映出真实的司法实践全貌及研究者未能跳出现有法律理论的先验框架★◈◈。未来的法律大数据研究应当继续推进统计科学★◈◈、计算机科学在研究中的深度运用★◈◈,谨慎对待数据的缺失问题★◈◈,采用多元化的研究方式★◈◈,同时充分认识并利用大数据资源的创新潜力★◈◈。
内容提要★◈◈: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与国家转型的背景下★◈◈,民事司法领域“诉讼爆炸”景象已是不争的事实★◈◈,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不少地方更是突出★◈◈。在此背景下★◈◈,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案件数量的增加就具有相当价值★◈◈。采用双重差分法等实证研究方法对W区法院的研究显示★◈◈,对诉至法院的案件进行普遍的★◈◈、带有强制性的诉前调解★◈◈,能有效地将纠纷化解在法院“门前”★◈◈,进而达到减缓案件数量增速甚至是降低案件数量的效果★◈◈。但当前试点的诉前调解制度仍存在一些尚待厘清的问题★◈◈,制度背后隐藏的本土性经验也还亟需提炼★◈◈。未来★◈◈,应在立足现实需求★◈◈、深化制度认识的基础上使之成为一项具有更高效力★◈◈、更强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行和各级法院的积极实践之下★◈◈,庭审直播作为司法公开的新路径并受到了广泛关注★◈◈。无论是从域外经验还是本土实践来看★◈◈,庭审直播都未成为司法公开的普遍形式★◈◈。从法理角度审思★◈◈,庭审直播与司法公开的根本宗旨存在冲突★◈◈,难以成为司法公开的适当路径★◈◈。从长远来看★◈◈,应当在准确把握司法公开的本质含义★◈◈、价值界限的基础上★◈◈,探寻一条更加合适★◈◈、有效的司法公开实现路径★◈◈。司法公开的价值不应挤压★◈◈、侵入其他价值范畴★◈◈。司法公开不得影响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不得过分暴露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司法公开的根本宗旨★◈◈,是在有限时空条件下针对特定主体的公开★◈◈。司法公开主要应当以一种即时化★◈◈、概括化★◈◈、静态化的形式实现★◈◈。将庭审直播作为司法公开的普遍形式存在潜在风险★◈◈,可能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误区★◈◈。其法理上也背离了司法公开的经典定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和独立★◈◈,不宜作为改革的目标而推广★◈◈,只能作为例外的情形★◈◈。
内容提要★◈◈:截至2017年初★◈◈,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重点任务的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完成★◈◈。实证研究揭示★◈◈,A省法院构建了“笔试测评+素能考核+民主评议”三位一体的遴选机制★◈◈,促进了法官遴选机制的革新★◈◈,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民主性★◈◈,基本实现了员额制改革所预设的目标★◈◈。但与此同时★◈◈,员额制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遴选政策的地方化★◈◈、差别化★◈◈;遴选指标指向不一致★◈◈;民主测评方案的非充分性以及遴选程序头重脚轻等★◈◈。对此★◈◈,未来应进一步增强遴选政策的统一性★◈◈、遴选标准的协调性以及遴选程序的科学性等★◈◈。
内容提要★◈◈:中国司法实践长期实际奉行间接式物证调查方式★◈◈,即围绕物证进行的法庭调查往往以宣读★◈◈、审查案卷中的相关材料方式进行★◈◈,而直接式物证调查★◈◈,即在法庭上直接出示物证并采用个别化的证据审查判断方法并不盛行★◈◈。实证研究显示★◈◈,在有重大争议的对抗与准对抗式庭审中★◈◈,直接式的物证调查能促进法官认定与之有关的案件事实★◈◈,保障庭审在认定证据时发挥关键作用★◈◈,可以成为实现实质化庭审的重要手段★◈◈。囿于当前庭审未能充分重视直接式的物证调查方式★◈◈,且科学化的直接式物证调查方式亦尚未确立★◈◈,其所能发挥的效果十分有限★◈◈。为顺利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未来应明确直接式调查方式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鼓励直接式物证调查方式在物证存在争议或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普遍使用★◈◈,在理顺物证调查逻辑的基础上★◈◈,打造一个阶梯式★◈◈、连贯化的直接式物证调查方式★◈◈。
内容提要★◈◈:过失犯是相对于故意犯而存在的一种犯罪类型★◈◈。在刑法教义学中★◈◈,对过失犯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形成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和新新过失论等各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对于过失犯不能仅仅从存在论上进行分析★◈◈,而是应当注重规范论的考察★◈◈,只有从规范的视角才能真正把握过失犯的独特内容★◈◈。过失犯还存在一个从责任论到构成要件论的演变过程★◈◈,最初的过失论只是责任论的内容之一★◈◈,过失和故意相并列成为两种责任形式★◈◈。此后★◈◈,随着新过失论的兴起★◈◈,过失不再仅仅是责任要素★◈◈,而且也是构成要件要素★◈◈。在构成要件阶层主要考察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在责任阶层则主要进行主观归责的分析★◈◈。在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中★◈◈,应当以违反结果避免义务为中心★◈◈,而在过失犯的主观归责时★◈◈,则以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为核心而展开★◈◈。本文以朱平书等危险物品肇事案为线索★◈◈,从过失犯的各个阶层对本案的定罪过程予以理论分析★◈◈。
内容提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根据★◈◈。相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三个特征★◈◈,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具有一定的评价性和抽象性★◈◈,因而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可以分解为★◈◈:非法控制和危害性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要素★◈◈。非法控制是指对社会生活的实际支配★◈◈,而危害性是指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在正确界定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控制的实现途径和危害性的客观表现进行科学把握★◈◈,从而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刑法教义学的根据★◈◈。
内容提要★◈◈:《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内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责任事故罪★◈◈、其他犯罪等众多方面★◈◈。其中★◈◈,对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定罪的规定★◈◈,充分暴露了我国刑法关于包容犯立法方式的缺陷★◈◈:侵害客体决定犯罪性质★◈◈,以此取代了行为类型决定犯罪性质的原则★◈◈,即以结果定罪而非以行为定罪★◈◈。这种定罪思维会导致多重评价与定罪的复杂化★◈◈。该司法解释采用了近年来常用的集约化制定方式★◈◈,这在有效回应现实的同时★◈◈,也因其创制性而在内容上肢解了刑法★◈◈,在功能上取代了刑法★◈◈,使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上形成对司法解释的依赖★◈◈,影响了司法的自主性★◈◈。鉴于此★◈◈,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方向应为★◈◈:采用个案式的解释方法★◈◈,能够采用指导案例的★◈◈,尽量不要采用司法解释★◈◈,以限缩司法解释的创制★◈◈,并避免设立虚置的提示性条款★◈◈。
内容提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四个特征★◈◈,其中经济特征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表现为一定的经济实力★◈◈,这里的经济实力可以从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规模和目的这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时候★◈◈,应当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集团等犯罪类型加以区分★◈◈,同时对于套路贷等案件中的经济特征的认定应当更加关注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是否用于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只有这样★◈◈,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采用暴力手段的经营活动和采用暴力手段的牟利活动加以科学区分★◈◈。
内容提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四个要件中★◈◈,行为特征具有不同于其他三个特征的意义★◈◈。行为特征在其内容界定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它既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又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因此★◈◈,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时我也是花下载★◈◈,应当对其独特的内涵加以科学界定★◈◈。行为特征虽然不能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但它又是从这种具体犯罪行为中提炼和抽象出来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关联性★◈◈。因此★◈◈,在刑法教义学中★◈◈,应当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又实施其他具体犯罪行为的情形实行数罪并罚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根据对重复评价的理解★◈◈,以上两种评价的内容是不同的★◈◈,因而不存在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问题★◈◈。应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案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加以认定★◈◈,以此为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法理根据★◈◈。
内容提要★◈◈: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的关键之所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是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来说★◈◈,更为重要的是组织而不是该组织所实施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应当从组织成员★◈◈、组织层级★◈◈、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这四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中★◈◈,组织成员和组织层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构成要素★◈◈;而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制度构成要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与恶势力集团的组织特征相比★◈◈,可以从组织成员数量★◈◈、组织成员联系紧密程度和组织结构松散程度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内容提要★◈◈:法定犯是对应于自然犯的一种犯罪形态★◈◈,它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双重属性★◈◈。所谓行政违法性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这是法定犯构成要件的规范要素★◈◈。行政法规是法定犯的前置法★◈◈,只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定犯具有行政从属性★◈◈。而刑事违法性是指法定犯的构成要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在法定犯的司法认定中★◈◈,既要参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又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犯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行政部门的行政认定对法定犯的构成要件规范要素的理解和事实因素的确认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机关对法定犯的认定具有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定犯刑事程序的形式化★◈◈。
内容提要★◈◈:随着网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犯罪随之而伴生并不断蔓延★◈◈,成为网络社会的犯罪新类型★◈◈,这就对刑法如何应对网络犯罪提出了重大课题★◈◈。我国刑法提供增设罪名的方式★◈◈,采取法益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将某些具有预备性质的网络犯罪行为设置为正犯★◈◈,同时将某些具有帮助性质的网络犯罪行为设置为正犯★◈◈,从而为惩治网络犯罪提供了规范根据★◈◈。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是及时和有效的★◈◈。当然★◈◈,网络犯罪本身具有复杂性★◈◈,尤其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实施★◈◈,从而发生某种异化和蜕变★◈◈,对我国司法机关惩治网络犯罪带来一定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为司法机关惩治网络犯罪提供理论根据极为必要★◈◈。
内容提要★◈◈:透过新冠肺炎治理期间涉疫刑事案件之观察★◈◈,普通公民成为依法治疫背景下刑法偏爱的对象★◈◈。疫情防控应急治理中的刑法适用迅速高效★◈◈,其对于有效维护防疫抗疫期间的社会秩序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在实现法治人权保障理念方面却有所缺失★◈◈。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治理中★◈◈,刑法所处罚的对象均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或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经济犯罪的普通公民且存在扩大化趋势★◈◈,疫情防控刑事治理呈现出情绪化与过激化等非理性现象★◈◈,国家(刑事)治理能力现代化仍然面临极大挑战★◈◈。面对疫情防控举国大事★◈◈,刑法应从对普通公民犯罪的打击转向对公权力主体犯罪的处理★◈◈,着力查处隐瞒或不及时发布疫情重要信息而致疫情蔓延的责任主体★◈◈。公民是现代国家的基础★◈◈,国家治理应该反映公民的诉求而非仅仅追求维护社会秩序的功利目的★◈◈。刑法不是高举在公民头上的利剑★◈◈,而是公民保护自己权利的盾牌★◈◈,刑事治理应彻底实现从国权刑法到民权刑法的转型★◈◈,不断提升国家在应急管理中刑事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内容提要★◈◈:从刑法理论的视角审视当下我们所处时代是★◈◈:以互联网科技为引领的科技时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副作用所引发的高风险社会时代★◈◈;大量新型违法犯罪行为频发及不断进行犯罪化的带来刑事立法立法的活性化时代★◈◈;犯罪形态在数量变化上由传统的自然犯占绝对优势演变为法定犯占绝对比重的时代★◈◈;以及以民法典编纂为标志性事件的民法典时代★◈◈。在此时代背景下★◈◈,刑法理论如欲因应时代发展★◈◈,需要处理好五种关系★◈◈:科技时代传统刑法理论与新问题之间的关系★◈◈;风险社会时代刑法安全治理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立法活性化时代刑事立法的“立改”与“废释”之间的关系★◈◈;法定犯时代法定犯的不断扩容与罪刑法定原则底线坚守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时代公法(刑法)与私法(民法)之间融合的关系★◈◈。刑法学的发展★◈◈,只有不断寻找时代问题★◈◈,充分体现时代特征★◈◈,才能形成富有生命力的时代理论★◈◈。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具有指引作用★◈◈。指导性案例中对核心价值观之具体内容的直接引用或间接体现★◈◈,对案例形成前期的司法个案裁判具有指导意义★◈◈。核心价值观参与司法适用★◈◈,应具体化为一种司法价值观★◈◈,并明确其适用的具体边界★◈◈,以减少适用的主观性★◈◈、伦理性★◈◈、非规范性与不确定性★◈◈。根据司法价值观的一般内容要求★◈◈,应对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予以选择★◈◈,并兼顾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引领与法理论证★◈◈,注重核心价值观各内容要素之间的关联性★◈◈。核心价值观对于形成后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分类作用★◈◈,应注意形成核心价值观不同具体内容方面的案例群★◈◈,并明确指导性案例形成的主要目的★◈◈。
内容提要★◈◈:为应对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安抚公众对风险的恐慌情绪★◈◈,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随之诞生★◈◈,并迅速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中全面运用★◈◈。公共治理不能取安全保障而舍隐私保护★◈◈,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的运用并非以牺牲隐私权为代价★◈◈,而是在保障安全法益的同时兼顾隐私法益的保护★◈◈。在此“既保障安全★◈◈,又保护隐私”的法理念下★◈◈,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的运用体现了风险治理从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趋势★◈◈,并促进了个人信息保护从自主支配到有序共享的逻辑转换★◈◈。为寻求安全保障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路径★◈◈,在公共空间合理运用大规模监控措施★◈◈,就必须加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的阶段性控制★◈◈,建立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实现个人信息的有序共享★◈◈。
内容提要★◈◈:探讨民法公序良俗的刑法适用★◈◈,是刑法理论因应民法典时代公私法之间如何融合发展问题之体现★◈◈。民法公序良俗与刑法罪刑法定在概念的特定性★◈◈、开放性以及价值理念和具体内容等方面均相抵牾★◈◈,二者之间具有天然违和性★◈◈。然而★◈◈,实然层面★◈◈,公序良俗早已打通了进入刑事实证法的通道★◈◈;应然层面★◈◈,公序良俗刑法适用只可限制难以禁绝★◈◈。基于公私法一体化视野★◈◈,公序良俗刑法适用的功能定位应为弱调节性补充原则★◈◈。为防止道德法庭的刑事司法化★◈◈,公序良俗不能成为刑法的入罪原则★◈◈,但刑法可接纳立足于该道德性原理上的出罪尝试★◈◈,以弥补我国《刑法》出罪机制不畅之天然缺陷★◈◈。公序良俗是隐居在法律规则幕后的条款★◈◈,在刑法的具体适用方式上★◈◈,宜将之嵌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之中并充分说明适用理由★◈◈;反对刑事判决书直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以防止其嬗变为刑法定罪量刑的一般性原则★◈◈。刑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应特别防止未来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伦理主义化★◈◈。
内容提要★◈◈:坚持“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是贯彻实质法治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出罪机制的运行呈现出过度透支“但书”规定★◈◈,使之凌驾于法定出罪事由之上★◈◈,形成庞杂的“但书”出罪系统★◈◈,过度强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权衡★◈◈,使得刑法近乎沦为“损害填补法”★◈◈。在刑事犯罪圈扩张化与刑事处罚前置化的大背景下★◈◈,应以实质出罪事由体系的建构为基本着力点★◈◈,理清我国《刑法》“但书”规定与法定出罪事由之间的基本关系★◈◈,增补法定出罪事由的类型★◈◈,坚守存疑有利于行为人的法治底线★◈◈,真正做到“合法入罪★◈◈、合理出罪”★◈◈。
内容提要★◈◈:人性民法与物性刑法相生相成★◈◈,两者都是整体法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民法总则为引领的民法典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并充满人性关怀★◈◈,是为人性民法★◈◈。刑法作为有形或无形的犯罪打击工具★◈◈,具备物性或工具主义的形而上学本质特征★◈◈,是为物性刑法★◈◈。在公私法相互渗透与融合的法治时代背景下★◈◈,人性民法有助于强化刑法的人性色彩★◈◈,并据以形成人道化的刑法立法★◈◈、人本化的刑法制度★◈◈、人文化的刑法解释★◈◈,实现对物性刑法的人文化成★◈◈。公私法的同源性与共通性决定了物性刑法对人性民法的发展也有着强化保障的重要作用★◈◈。物性刑法有助于重塑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提升民法规范的强制性以及加强对民事主体私权利的保障★◈◈,并促进民法立法★◈◈、民事司法的更迭与发展★◈◈,实现对人性民法的影响渗透★◈◈。人性民法与物性刑法的渗透与融合★◈◈,是未来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发展的全新脉络★◈◈。
内容提要★◈◈:绿色原则进入《民法典》之后★◈◈,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民一体化思维★◈◈,其对刑法环境犯罪的认定将带来重要影响★◈◈: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确立如何从刑法思维转向刑民一体化思维★◈◈,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如何与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之间协调化★◈◈,环境犯罪的处理如何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作用★◈◈,以确保《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刑法环境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必须充分考虑作为前置法的民法绿色原则的影响和作用★◈◈,并及时调整环境犯罪认定中的法益思维★◈◈、责任转向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等问题★◈◈,才能推动刑民一体化背景下环境犯罪理论与实践的深入发展★◈◈。刑法环境犯罪的理论与实务如何因应《民法典》绿色原则提出的新挑战★◈◈,将是今后环境犯罪研究的重要问题★◈◈。
内容提要★◈◈:起源于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逐渐被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所接受★◈◈,并被作为处理企业犯罪案件的重要方式★◈◈。目前★◈◈,这一制度可以分为检察官自由裁量与司法审查这两种模式★◈◈,并以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作为适用的前提★◈◈,以企业完善合规计划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还容纳了企业在重建合规体系方面接受全程监控的机制★◈◈。尽管在正当性上存在较大争议★◈◈,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符合“各方利益兼得”的基本原理★◈◈,可以发挥替代刑事处罚的报应和威慑功能★◈◈,并使检察机关参与到公司合规治理中来...辩护律师法律专业★◈◈。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凯发k8娱乐官网★◈◈。凯发★◈◈,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k8凯发天生赢家★◈◈!